海南省
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在组织本省土地、地质、矿产、海洋资源和环境的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本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质、矿产、海洋管理及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中央或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参加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重大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监督检查全省市县土地、海洋、矿产资源、环境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海洋、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海洋、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调处省内重大的权属纠纷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省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的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复垦、耕地开发,指导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监督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不受侵占或破坏,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负责全省城乡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制定地籍管理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和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省土地征用、出让管理工作,管理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主管全省地价管理,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建立全省地价体系,审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含矿泉水、地热水、特定矿种和保护性开采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调处勘查采矿争议、纠纷。
(九)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组织直辖市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和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审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审批储量评审结果。
(十一)负责海洋资源综合管理;监督管理本省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管理,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条件可行性论证制度,负责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格考评、审批、年审和发证工作;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和人工构造物设置。主管全省海域价格管理,组织海域价值的评估,确认海域使用权价格。
(十二)参与国家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海洋权益。
(十三)负责在本省海域科学调查、考察的管理;依法审批、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审批、监督涉外海洋调查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十四)统一管理全省陆地、水体、大气、土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辆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直辖市县际污染纠纷,组织和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行政稽查。
(十五)主管全省建设项目(包括海洋工程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评价资格(乙级)考评、审批、发证工作;负责环保产业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发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负责“绿色”产品环保标志认证工作;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六)统一监督管理全省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包括地质地貌类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和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并发放许可证,监督开发建设
活动引起的生态破坏并负责征收管理生态补偿费;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七)保护海洋环境。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油气勘查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十八)管理全省土地、地质矿产、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统计、信息、监测、预报工作;编制并发布全省地质矿产通报、地下水情通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海洋环境通报、海洋环境(包括海浪、海温、潮汐、海流、风暴潮等)预报、海洋灾害预报警报。
(十九)负责土地、地质矿产、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归口的协会、学会工作。
(二十)负责土地、地质矿产、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和本系统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按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任免、聘任、解聘,对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任、解聘。
(二十二)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职责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性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件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负责本厅信访工作。
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工会)职责
按规定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政策法规监察处职责
监督检查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工作;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执法监督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规定;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
规划财务科技处职责
编制全省国土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及其它专项规划,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承担土地、环境、地矿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参与组织本系统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承担本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耕地保护处职责
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实施未使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利用管理处职责
承办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拟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地籍管理处职责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负责改组改制企业土地产权审核、确认。
环境监督管理处职责
管理全省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前环保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报批和“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
污染控制处(省核安全局)职责
监督管理全省污染防治及核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审查;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调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
自然生态保护处职责
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对新、扩建自然保护区进行审核;监督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大型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依法调处生态破坏事件。
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职责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含矿泉水、地热、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陆地及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承担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发区块工作;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以及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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