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民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 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县社团的凳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
负责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凳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凳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
拟定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干部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六)
负责全省的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民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
建立和实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城乡社会困难户、特殊救济对象和五保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八)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九)
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和弃婴、儿童收养审批、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农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
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及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革命老根据地村庄的审核报批,扶持革命老根据地村庄的经济开发建设工作。
(十二)
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指导监督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三)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 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民政事务工作。
办公室职能:
办公室的职能主要是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负责本厅信访工作;按规定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救灾救济处(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职能: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检查上报灾情、慰问灾民,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特殊救济对象和五保护的社会福利救济及五保护供养工作;协调革命老根据地村庄的划、录工作;监督、管理革命老根据地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革命老根据地发展经济和兴办公共福利事业。
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办公室)职能:
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列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省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审核报批;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处:职能: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县社团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职能: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涉外婚姻、收养登记工作;负责乡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掌握全省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分析研究村务公开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加强对各市县村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报告村务公开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全省村务公开工作。
区划地名处职能:
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县行政界线戡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工作。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职能:
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保护政策以及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负责弃婴、儿童收养审批、登记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资金管理工作。
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军官安置办公室职能:
拟定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和法规政策;研究提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地区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助老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开展老年人大型活动,为老年人参与“三个文明”创造条件;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老龄工作的情况和信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