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 负责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等方面特殊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三)
监督实施本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四) 参与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参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
问题。
(五)
负责组织全省少数民族重大文化活动,参与组织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指导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七)
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全省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
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全省宗教团体活动。
(九)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 负责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建设。
(十一)
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民族、宗教工作。
机构设置:
根据单位职能,海南省
民族宗教事务厅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政策法规处、经济发展处、文化宣传处、教育科技处、宗教事务处六个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