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廖小平辞去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廖小平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廖小平辞去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