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出台《机关内部监督小组工作暂行办法》,探索运用制度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的新途径,进而有效防止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暂行办法》明确了机关内部监督小组的工作对象、工作职责、监督重点以及违纪人员责任追究方法。内部监督工作的对象为省纪委省监察厅各室、各派驻机构和其他纳入机关编制管理的干部;内部监督小组主要检查委厅机关干部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特别是遵守执纪办案纪律、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并受理对机关干部的控告、检举,了解核实机关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落实有关内部监督处理决定等;内部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内容是:委厅机关干部履行职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外出执行公务中遵守纪律和相关规定,以及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暂行办法》强调,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干部因违纪行为被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因违纪违法被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当年年度考核时,其所在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拒不接受监督、不配合组织了解核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和解释问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