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近日联合转发中纪委、中组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市县、省直各单位按照上述中央文件规定精神,对本地区、本单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清理,结合实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
中纪委、中组部最近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
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邱大军 陈浩 潘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