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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设[2008]126号)
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5.12”汶川强烈地震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别深入我省个别医院、学校等了解工程抗震设防情况。根据省领导对我省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指示精神,我厅决定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内部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抗震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和对象
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历年来承担的(含正在施工的)全省18个市县(含洋浦开发区、农垦系统)城市、乡镇、农村的所有已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包括: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电视广播、通讯、燃气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三)住宅(含农村民居)
二、自查内容
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历年来承担的(含正在施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立即开展工程抗震安全隐患自我排查工作。重点内容为:
(一)勘察单位:勘察报告,是否属地震不利场地,是否存在地震滑坡,场地土液化情况,与地震断裂的关系,场地土类别划分是否准确,地震分布、地下水位、承载力和变形参数等勘察成果。
(二)设计单位:场地地基和基础设计的抗震质量;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抗震措施;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和配筋构造;砌体结构的高度、层数和整体性连接构造;钢结构的整体、局部稳定性和连接的整体性;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屋面、女儿墙是否有抗震设计措施等。 (三)施工单位:现场踏勘,现状复核。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等,检测报告中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和结果;检测结果总体评价的合理性;地基液化处理结果的可靠性;主要受力钢筋和箍筋的级别、种类、直径、根数和间距;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原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及保管情况;各种材料的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抗震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等。
三、自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4.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相关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条文等。 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四、自查时间安排
根据我厅统一部署,全省抗震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展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自查。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开展对商场、办公、旅游、文化体育、通信、机场等公共建筑进行自查,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开展对住宅(含农村民居)的自查,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在要将自查汇总表和总结情况按阶段分别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五、自查要求
根据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的时间,分别依据当时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自查,各单位对此次自查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如在自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将依法进行严惩。
在各单位自查的同时,我厅将会同教育、质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督导组,到各市县监督指导各市县排查工作。
请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主动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和抗震能力复核工作。
对自查中,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门诊楼、病房、民用建筑及市政设施等,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根据抗震鉴定结果制定出抗震加固方案,及时改造加固。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校舍应于9月1日前完成加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联系电话:65390669,65343591
附件: 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自查要点/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自查汇总表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