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购房、买车须缴价格调节基金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8-06-05 17:03 )   来源: 新华网海南频道

    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5日电(记者周正平 王昀加)根据海南省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6月5日起,在海口市新购商品房和小汽车须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办法规定,今后海口市新商品房交易将按销售额、存量房交易按评估额的0.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

    购买新机动车时,车价在10万元以下的,将按车价0.3%向车主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征收比例为0.4%,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征收比例为0.5,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征收比例为1%,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

    海口市政府发言人解释说,对商品房买卖、购买新车开征价调基金,目的是为了有利于调控物价,稳定市场,对购买新车征收的调节基金,征收比例随车价同向提高,主要是鼓励市民购买低排量、节约及消耗能源少的交通工具。


(责任编辑: 苏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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