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01-22 15:08 )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责任编辑: 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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