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据?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月6日《齐鲁晚报》
警方处罚值得商榷
“包二奶”行为往往非常隐蔽,取证成本高昂,鉴于当前“包二奶”现象在一些地方较大面积地存在,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易造成司法调查力的透支,这于加大对于那些产生直接人身与财产伤害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利。更为重要的或许还在于,部分婚外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还是涉嫌犯罪,需要进行严密的司法辨析与认定,只有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方式,才能避免因为“同情弱者”而有违司法公正的情形出现。
公安机关介入“包二奶”存在一种悖论,因为公安机关介入的目的是为强化对于该种行为的打击,但是公安机关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行政拘留,而行政拘留的威慑力显然不及对于重婚罪的刑事处罚。法律既已规定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安机关再画蛇添足地对涉嫌重婚的“包二奶”者予以行政处罚,已无实际意义与必要可言。(江西魏文彪)
期待执法效果
我们在审慎看待广东“先走一步”的同时,更应该将其作为一种试验和摸索,如果能够贯穿三个要义,其实践的意义和收获就可能超乎人们的想象。
一、此次警方介入“包二奶”问题,首要的就该回避由其单方面收取罚款的路径,以避免敛财创收冲动下的执法犯法。二、如果警方能重点以家庭举报为线索,慎重介入调查,而且多给被举报人反举证的机会,则既可以避免对私权的过度干预,又可节省警力。三、选择重点人群以求突破,对党员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涉嫌“包二奶”问题进行有侧重地集中查处,既可以起到执法导向作用,震慑其他人群的犯罪,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反腐败的成果。
总之,与其无休止地争执下去,不如先摸着处罚“包二奶”这个石头过一下河。广东的尝试是否成功,还是让我们“不看广告看疗效”,如何?(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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